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公单位)

签约前期 2024/01/04 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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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协议号:      

 

 

城市更新项目

 

 

    

 


 

 

 

 

 

 

 

 

 

 


 

 

甲方(搬迁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被搬迁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联系电话:                        

 


因城市更新项目(下称“项目”)的需要,依据城市更新政策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项目范围内土地、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着)物及附属设施等(以下统称“被搬迁房地产”)的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被搬迁房地产情况

1、被搬迁房地产状况:位于                   ,权利人为:             公司;永久性建筑面积:     平方米,临时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1)有权属登记部分的房屋:

权利证书名称       》,深房地字第         号,登记权利人:        ,宗地号:          ,登记建筑面积:          平方米,现状实际测绘编号:          ,测绘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途:              

双方一致同意按证载面积/现状测绘建筑面积        平方米进行补偿。

2)无权属登记部分的房屋:

权利人:          测绘编号:          ,测绘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途:         。(具体详见《       物业测绘报告》。

2、被搬迁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见附件)

第二条 乙方承诺

1、乙方是上述被搬迁房地产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完全处置权。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新签订租赁合同,也不得变更、延长现时有效的租赁合同。

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有权证书(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的合法、真实、有效、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的手续。

4、如因乙方违反上述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乙方完全负责。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被搬迁房地产补偿方式及内容

(一)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选择采用以下第    种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置换;

3、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乙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变更搬迁补偿方式。

(二)补偿内容

1、经确权认定属于乙方所有的永久性建筑面积    平方米,永久性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1)采用货币补偿的,甲方按1:* 的比例,按照人民币*   /平方米向乙方补偿,共计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

(2)采用产权置换补偿的,甲方1:1.0的比例在本项目范围内回迁补偿乙方建筑面积    *    平方米的回迁物业(办公类);

3)采用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的,甲方按照1: *  的比例在本项目范围内回迁补偿乙方建筑面积  *  平方米的物业办公类,按照1: * 的比例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   *      )。

2、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附属物、附着物)     平方米,按照以下第_____种方式进行补偿:

1)按评估值给予货币补偿人民币(大写):   *  元整(小写¥    *   );

2)按评估值的等价补偿回迁办公物业_____平方米。

3、花木、果树按照政府相关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整(小写¥    *   )。

4、过渡期内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搬迁房地产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补助费的计补日期从被搬迁房地产交付搬迁人(以签订《被搬迁房地产移交确认书》之日为准,下同)次日起至回迁房交付使用之日止(以入伙公告为准),过渡期补助费标准参照周边同区域同类型的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确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则甲方无需支付过渡期内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被搬迁房地产补偿内容

(一)永久性建筑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被搬迁房地产,合计向乙方提供回迁物业(办公类)建筑面积         平方米(详见附件1:        公司补偿明细表),合计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       (大写:人民币            拾元)。

(二)附属(着)物及附属设施等补偿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乙方交付被搬迁房地产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附着物、附属物货币补偿合计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拾元)。

(三)花木、果树补偿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乙方交付被搬迁房地产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花木、果树货币补偿合计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元整)。

(四)过渡期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方式不适用)

1、如采用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不提供临时安置住所或设施,由乙方自行安排过渡期内的安置事宜。

2、过渡期安置补助费自房地产交付甲方次日起至回迁物业入伙通知截止之日止(入伙通知截止日以甲方发布入伙公告为准),甲方按被搬迁房地产建筑面积(永久性建筑的面积)    /月/平方米,向乙方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

3、甲方在本项目拆除重建范围内取得本项目分期地块主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42个月内向乙方交付本期回迁物业。如届时因甲方单方原因造成回迁物业不能按时交付乙方,则甲方超过约定期限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按每年递增   %向乙方支付该费用,直至回迁物业公告的入伙之日截止。

(五)本协议所确定的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和补偿费用为乙方应得的全部补偿,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内涉及乙方的所有建(构)筑物、附属(着)物、花木、果树、临时建筑、装饰装修、经营损失、搬迁费、清租费及其他等一切补偿,以及《测绘报告》所列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等全部项目与费用,如本协议所述被搬迁房地产的面积、坐标、四至等与实际不一致,均以实际现状为准,并视为甲方已按实际现状情况足额补偿,双方确认不存在其他任何遗漏未补偿的项目和款项。除上述补偿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给乙方,乙方不能向甲方再提出其他任何补偿或安置要求及金钱给付请求。

第六条 补偿款支付方式

1、永久性建筑物货币补偿款:乙方办理好被搬迁房地产水、电、气、电话、电视、网络、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结清和报停手续并搬离,将被搬迁房地产钥匙(智能锁密码)、费用已结清的票据原件交给甲方并签订《被搬迁房地产移交确认书》,且向甲方交齐被搬迁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其他权属证明资料原件并办完委托注销权属证书公证手续(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和提交放弃房地产权利声明书等相关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永久性建筑物货币补偿款总额的【】%;自甲方办妥被搬迁房屋房地产证注销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永久性建筑物货币补偿款总额的【】%。

如双方选择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补偿款(包括永迁建筑物、附属(着)物及附属设施、花木及果树)均按照本条前款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进行支付,不再适用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

2、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支付:乙方办理好被搬迁房地产水、电、气、电话、电视、网络、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结清和报停手续并搬离,将被搬迁房地产钥匙(智能锁密码)、费用已结清的票据原件交给甲方并签订《被搬迁房地产移交确认书》,且向甲方交齐被搬迁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其他权属证明资料原件并办完委托注销权属证书公证手续(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和提交放弃房地产权利声明书等相关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首期过渡期安置补助费。首期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按实际天数一次性付至当季度末(自然季度,下同),下季度起,于当季度首月10日支付,以此类推(从次年起,每年1月10日前4月10日前7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分别支付每季度过渡期安置补助费,直至回迁物业入伙通知截止之日止(入伙通知截止日以发布入伙通知为准)。乙方同意甲方在办理回迁物业入伙手续时支付最后一期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最后一期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按实际月份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支付

3永久性建筑物货币补偿款、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余款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二)、(三)款的约定支付给乙方。

4每笔付款,均由甲方将乙方应得补偿款项直接划拨至乙方指定的收款账号,甲方将款项划拨至以下指定收款账号,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乙方应于收到上述款项后3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号:     

第七条 搬迁交付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1、乙方应           日前将被搬迁房地产及附属设施等腾空、结清与被搬迁房地产有关的水、电、气、电话、电视、网络、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及应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并交付【包括但不限于被搬迁房地产钥匙(智能锁密码)、费用已结清的票据原件、被搬迁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其他权属证明资料原件并办完委托注销权属证书公证手续】给甲方,前述工作完成后,双方签订《被搬迁房地产移交确认书》(被搬迁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以《被搬迁房地产移交确认书》的签署日为准)。

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搬迁的,视为乙方同意全权委托甲方代为处置室内外财物及搬迁事宜,甲方有权拆除房屋并自行处置室内财物,由此造成乙方财物丢失或毁损的,由乙方自负,甲方不予任何赔偿。

2、乙方将被搬迁房地产腾空交付甲方后,对于房屋及房屋内外遗留的附属设备、附属设施等,视为乙方放弃其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包括拆除),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

3、如被搬迁房地产存在租赁或其他经济关系的,由乙方负责理清所有的经济关系,因理清经济关系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保证在上述搬迁期限内清理完毕;被搬迁房地产涉及到的任何法律或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4、乙方腾空并交付被搬迁房地产时,须保持被搬迁房地产的安全与结构的完整。乙方在交付前不得私自或交由他人拆除、变卖、损毁被搬迁房地产。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除、变卖或损毁被搬房屋及其附属物,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减相应价款。

第八条 回迁物业交付、选房方式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回迁物业位于本项目拆除重建范围内,按照位置平衡、相对集中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回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交付时的装修标准为毛坯房。

2、甲方在本项目拆除重建范围内取得本项目分期地块主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42个月内向乙方交付回迁物业。建设期间如因政府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延期完工的,回迁物业交付日期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在具备选房条件时由甲方制定选房方案后组织乙方选房。如乙方未在甲方书面通知所载明的时间内参加选房,因此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面积差异处理

1、乙方选择回迁物业时,应通过不同户型房屋的组合,进行面积累加实现最接近的应回迁物业建筑面积,甲方回迁物业的户型最终以政府批复为准。如存在应回迁建筑面积和回迁实际建筑面积的面积差异,按以下方式解决:

1)原则上面积差不超过±   平方米。

2)乙方的回迁物业建筑面积大于《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应回迁物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内(含)的,乙方按本项目开盘当日同类型物业销售均价的八折计价结算给甲方;乙方的回迁物业建筑面积大于《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应回迁物业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以内(含)的部分,乙方按本项目开盘当日同类型物业销售均价的九五折计价结算甲方;乙方的回迁物业建筑面积大于《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应回迁物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乙方按本项目开盘当日同类型物业销售均价计价结算给甲方。

3)乙方的回迁物业建筑面积小于《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应回迁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内(含)的,方按本项目开盘当日同类型物业销售均价的八折计价结算给乙方;乙方的回迁物业建筑面积小于《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应回迁物业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以内(含)的部分,甲方按本项目开盘当日同类型物业销售均价的九五折计价结算给乙方;乙方的回迁物业建筑面积于《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应回迁物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甲方按本项目开盘当日同类型物业销售均价计价结算给乙方

2、面积差价款应在办理回迁入伙手续前一次性结清。

第十条 回迁物业的产权证书办理

1、甲方按照回迁物业交付时市政府及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城市更新回迁物业产权办理政策、流程和时间办理回迁物业的产权登记手续。甲方提供的回迁物业,使用年限以产权证书登记的年限为准。乙方须在甲方书面通知所载明的时间内(不超过60天)提供相关文件资料配合甲方办理回迁物业的产权登记手续。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证的,由乙方自行办证并承担相关所有费用。

2、乙方的回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未超出协议约定补偿总建筑面积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的回迁物业总建筑面积超出协议约定补偿总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

回迁物业交付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由甲方选聘,后期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产权证明及相关资料原件后,应妥善保管和保密相关资料。

2、自乙方向甲方交付被搬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之日起,由甲方享有完全的处分和改造收益的权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再主张被搬迁房地产的权益。

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被搬迁房地产的权属证书注销或由乙方公证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按照政府规划及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的开发和建设。

5、甲方按协议约定向乙方交付回迁物业,办理入伙手续,在乙方协助下办理回迁物业的权属证书,按约定承担相关税费。

6、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或过渡期安置补助费的,由甲方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如出现此类违约情况,自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所欠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被搬迁房地产的现状,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门、窗、电线电缆、水电、煤气管道、通讯设备等相关设施),否则,甲方将从给乙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等价值金额。

2、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完毕。如被搬迁房地产存在租赁关系的,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及时解除租赁关系,因解除租赁关系或租户安置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并保证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不可抗力因素而延期搬迁除外乙方或承租人逾期搬迁的,每迟延一天完成上述搬迁、移交被搬迁房地产或资料,乙方须按照每日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应付给乙方的补偿款中直接扣除或另向乙方追偿。

3乙方的被搬迁房地产如有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房产证明文件)的,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将权属证书等原件交给甲方,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一同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公证办理注销登记委托手续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原件或房地产权益承继的证明文件原件。

4、乙方必须确保本协议签订时及签订前项目范围内被搬迁房地产及附属设施的产权属乙方所有,并且不存在查封、抵押、买卖、赠与或产权纠纷等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前告知甲方,并依法进行处理。如乙方未提前告知存在查封、抵押、买卖、赠与、或产权纠纷等情形的,因此发生争议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拖延被搬迁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不得因此影响甲方对被搬迁房地产的所有权、处置权。

5、甲方发布回迁物业入伙通知后,乙方应按时前往甲方指定的地点办理回迁物业入伙手续,逾期不办理回迁物业入伙手续的,视为甲方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付义务,甲方不再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6、如果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面积差价款,须每日按应付面积差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因此导致甲方不能按时履行交付回迁物业义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甲方无需支付该延迟期间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7、乙方必须确保本协议签订时本协议所涉及的被搬迁房地产及附属设施、临时建筑物等均归乙方所有,享有完全的处置权,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

第十四条 保密及不可抗力

1、本协议书的内容及各方在协商、签订及履行本协议书过程中从对方所获得的任何资料、文件、信息均为商业秘密,各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各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方披露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泄漏(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2、如违反保密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金额20%的违约金。

3、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签订后出现的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异常地质状况、水灾、火灾、旱灾、重大疫病、台风、地震等),社会事件(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等),国家、省、市及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等。

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抗力事件的发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明文件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须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说明。声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如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履行不能,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送达与联系

1、本协议首部记载地址、联系电话为双方履行本协议的有效联系信息,双方可以邮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在发出该类文件的次日视为送达日期,被通知方拒签、他人代签、因地址无效无法送达等事由均视为已经送达;乙方有委托代理人的,甲方向委托代理人送达或联系,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或联系。

2、前述有效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对方,致使对方无法与变更方取得联系而引起的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3、对本协议签订后因乙方自身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甲方可通过在市公共媒体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履行送达义务。自公告发布日起5日后,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六条  特别约定

1、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并按照甲方要求配合出具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名、盖章、出具相关文件等。为实现本协议目的,促进对本项目的推进,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2、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为不可撤销,任何一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如一方违约,须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该损失包括法律明确的直接损失和未明确的间接损失。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政府审批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履行本协议,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努力消除或者减轻不利的影响,若因此导致协议延期履行或终止履行,则免除各方的责任。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未能成为项目实施主体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则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除了已经发生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外,乙方应向甲方无息归还已经收取的全部款项,甲方应向乙方归还被搬迁房地产。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申请裁决

第十八条  其它

1、本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其余由甲方留存作为办理相关手续及政府职能部门备案使用,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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