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身份就是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乎每一位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基本权益。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程序、标准和争议解决方式,旨在为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有用的法律参考。
村民身份就是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乎每一位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基本权益。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程序、标准和争议解决方式,旨在为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有用的法律参考。
真实故事
2006 年 8 月份,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石拱村八组因为修理资金短缺,村干部和群众便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招收外地人到石拱村八组安家落户,村上给招收人员分配责任田地、划拨宅基地,但每人需要给村小组上交 4000 至 5000 元的入户费。
2006 年 8 月 7 日,石拱村村民组召开村民代表及扩大会议,会议决议,给招收的外来入户人员每人 0.5 亩临时用地使用,但不享受生产队(村民组)任何收入的分配权。此时,已经为将来的纠纷埋下了第一个重大隐患。
王某和胡某经人介绍知道这件事后,便向石拱村交纳 11800 元费用落户到石拱村八组,包括 8000 元入户费、1000 元入户行政管理费、1000 元公益事业费、1200 元宅基地费、600 元宅基地审批手续费。2008 年,石拱村给王某和胡某分配了责任地,09 年 3 月分配了宅基地。第二个隐患也埋下了伏笔。
到了 2011 年,石拱村八组的土地因为修路被征收,2011、12、13 年,石拱村在过年时都会给村民发放征收补偿款,但是却没有分给王某和胡某,二人不服,便一纸诉状将石拱村告上了法庭。
该案从 2016 年 2 月 17 日立案以来,经历一审、二审和再审,从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一直打到陕西省高院,三级法院均以案件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和村民待遇问题,而该问题属于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部事务,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王某和胡某的起诉。最终该案以王某和胡某败诉收场。
根据(2016)陕 0721 民初 494 号、(2017)陕 07 民终 201 号和(2017)陕民申 1989 号民事裁定书改编
我们,应该怎么办?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问题确实非常复杂和困难,而且涉及到征收拆迁补偿等重大利益分配,关乎每一个村民的直接利益。上述案例的两个隐患应当提醒我们,提前做哪些准备才能避免吃亏。
第一个隐患:村民会议决议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