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城市更新项目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须知
一、在签订本协议之前,请乙方(业主)认真阅读本协议条款,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乙方(业主)签署本协议则视为乙方(业主)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协议条款的内容。
二、乙方(业主)签署本协议时,需要提交以下签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房屋权属情况证明资料:
(一)签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1、业主及其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房屋存在共有人的,全部共有人应在协议上签字,否则拟签约的业主应取得其他全部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房产证上仅显示已婚一方名字的,配偶应在协议上签字或单独签署同意其配偶签署本协议的同意书。
2、业主委托代理人签约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件。
(二)房屋权属情况证明资料
1、《房屋买卖合同》;
2、《房地产证》;
3、《租赁合同》(若有);
4、《借款合同》(若有);
5、《抵押合同》(若有);
6、其他证明材料(若有)。
三、本协议文本中所留空格填写双方约定内容,协议空格处未作约定的部分,均应划线删除;协议中选择性条款内容,应在□中划“√”或“×”做选择。
四、本协议文本一式六份,在签订时双方应当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内容相同或一致。本协议(含附件)及补充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生效后,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各方应当按照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乙 方 一:
身 份 证 号:
(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地址:
现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乙 方 二:
身 份 证 号:
(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乙方一、乙方二在协议书中合称为“乙方”)
因城市更新项目(下称本项目)的开发建设,需要搬迁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以下统称“被搬迁房屋”)。根据根据城市更新有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本项目乙方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搬迁房屋现状
1.1被搬迁房屋位置:位于 。
1.2被搬迁房屋的房产权利证书或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 * 平方米,测绘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同意按如下第3.1款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回迁补偿安置。
1.3房地产证号(或购房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深房地字第 * 号。
1.4被搬迁房屋的产权性质为:□准成本商品房、□购房合同,用途:住宅。
1.5房产租赁、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具体受限状况以乙方提供的资料记载内容为准):√无被查封、抵押或其它任何产权受限状态;×已抵押;×已查封;×已出租;×其他受限状态。
第二条 权利人身份确认
本次签约乙方属于如下( * )情形,乙方确保遵守2.1、2.2款的约定:
A、【乙方系被搬迁房屋登记权利人/《房屋买卖合同》买方】。
B、【乙方系被搬迁房屋(有房产证)受让方】鉴于被搬迁房屋(房产证登记房号为北区住宅 / 栋 / )由原房屋登记权利人 / (以下简称为“登记权利人”)于 / 年 / 月 / 日转让给乙方 / (后附协议书/见证书),现被搬迁房屋权益已由乙方享有,且乙方已实际占有、使用被搬迁房屋。但因产权性质和手续办理原因,原房屋登记权利人未与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C、【乙方系被搬迁房屋登记权利人的合法继承人】鉴于被搬迁房屋(房产证登记房号为北区住宅 / 栋 / 号)房屋登记权利人 / (以下简称为“登记权利人”)于 / 年 / 月 / 日逝世(详见死亡证明材料或遗产继承《公证书》),现被搬迁房屋权益已由乙方享有,且乙方已实际占有、使用被搬迁房屋。乙方需办理被搬迁房屋更名手续,并按照甲方要求完善签约手续。
2.1乙方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全部权属资料给甲方(需验原件),由甲方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确认乙方的被补偿人身份。
2.2乙方须保证其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等资料是真实、完整及有效的,乙方须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甲方仅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对乙方身份认定错误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3.1乙方就被搬迁房屋自愿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甲方以乙方证载建筑面积 * 平方米的被搬迁房屋,按照1: * 的比例在本项目范围内回迁补偿乙方建筑面积 * 平方米的住宅,按照1: * 的比例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
3.2乙方拥有单车房 * 平方米,自愿选择如下(3.2.1)方式予以补偿(单车房位于 * 栋 * ,购买单车房发票登记的编号为 号):
3.2.1乙方选择置换回迁建筑面积的,甲方同意对上述单车房面积(以乙方提供的“购买单车房发票/收据”为准)按1: 1的比例补偿为回迁建筑面积 * 平方米的住宅。
3.2.2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甲方同意以人民币 * 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共计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 )。
3.3甲方对乙方所有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按照相关规定及甲方的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对临时建筑物补偿金额为¥ * 元;对青苗的补偿金额为¥ * 元,两项共计人民币(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整(¥ * 元)。
3.4重建后甲方应补偿给乙方的回迁建筑面积合计 * 平方米。
第四条 回迁房屋选房及面积差异处理
4.1乙方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方式的,在规定的回迁区域或区段内,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乙方按照“先签约、先抽签选房”的原则,根据签订本协议的顺序(即合同编号)进行选房(同类户型归类,按合同编号顺序抽签)。
4.2乙方实际回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中所载的建筑面积为准。乙方全部回迁房屋建筑面积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应补偿给乙方的总建筑面积出现差异时,按如下方式处理:
4.2.1实际回迁面积与应补偿给乙方的总建筑面积的差异在3%以内(含3%)的部分(按政府国土部门竣工查丈结果为准),甲乙双方按照房屋建成后同户型朝向楼层属性及同时段对外公开销售价格的80%购买/补偿差异部分的面积。
4.2.2实际回迁面积与应补偿给乙方的总建筑面积的差异超出3%的(按政府国土部门竣工查丈结果为准),甲乙双方按照房屋建成后同户型朝向楼层属性及同时段对外公开销售价格的95%购买/补偿差异部分的面积。
4.3回迁房屋甲方交楼标准
甲方对项目改造重建后,依据本协议产权置换给乙方的物业(以下统称“回迁房屋”)为组团式高层住宅楼中的住宅,交付标准为毛坯房,外装修与重建后本区域内的其它商品住宅楼房(不含商业用房)主体建筑外观,共用部分装修所采用的装修装饰材料一样,均按国土规划部门审定批准的方案及图纸执行(但不含室内部分的装修标准与材料)。
第五条 补偿补助款及支付方式
5.1货币补偿款
乙方在签约后将被搬迁房屋及附属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房屋转让协议书/见证书等)全部交付甲方。甲方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总额的50%;
自乙方向甲方提交经公证的《注销房地产证授权委托书》(持有绿本《房地产证》业主需提供)或签署《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声明书》(无房地产证业主需提供)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总额的30%;
自甲方办妥被搬迁房屋房地产证注销手续或完成无房地产证类备案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货币补偿款总额的20%。
5.2搬迁补助费
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搬迁补助费人民币捌仟元整(¥ 8000.00)。
5.3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甲方根据乙方被搬迁房屋及单车房的建筑面积,支付乙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0元/㎡/月,每月共计人民币(大写):*仟*佰*拾*元整(¥ * )。单车房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0元/㎡/月,每月共计人民币(大写): *佰*拾*元整(¥ * ) (不足一个月的,按每月过渡期安置补助费÷30×实际天数计算)。甲方于乙方交房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当季度最后一天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和单车房)。自第二期起,甲方按季度于当季第15个工作日之前支付该季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自本协议签订满壹周年之日起,上述房屋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在50元/㎡/月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
过渡期安置补助费自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搬迁房房屋,办理完毕被搬迁房屋水、电、电视、网络等相关费用的结清和报停手续,并与甲方办结被搬迁房屋及单车房验收移交手续,签署《被搬迁房屋移交确认书》后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开始计算,计至甲方重建本小区《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告知的回迁房交付之日止。
5.4装修补偿
甲方根据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按¥100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装修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整(¥ * )。
5.5付款方式
5.5.1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收款人姓名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5.5.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同时签署甲方出具的关于奖励金、各种补偿费的收款收据。
5.5.3甲方将补偿款汇入乙方指定的上述帐户,即视为乙方已收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向上述银行账户支付补偿款,款项暂由甲方保管,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领取该补偿款,但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利息等,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6本协议所确定的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和补偿费用包括了乙方、承租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得的全部补偿,乙方、承租人或其他权利人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第六条 乙方自愿选择如下第(6.2)种过渡安置方式:
6.1由甲方提供不少于被搬迁房屋面积的过渡安置房。原则上甲方不提供大于被搬迁房屋临时安置房。当甲方过渡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时,甲方同意按¥ X 元/平方米/月向乙方支付差异面积部分的租金,具体金额双方另行签订《临时安置租金确认函》为准。
6.2乙方不需要甲方提供临时安置房的,甲方按本协议5.3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7.1甲方应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规定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建设改造,并依据本协议所约定的交楼标准,将回迁房交付给乙方。
7.2甲方重建后的本项目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以土地主管机关最终核定的年限为准)。
7.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种补偿费(包括搬迁补助费、装修补偿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如乙方被搬迁房屋有未结清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欠费,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补偿费中扣除。甲方若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各种补偿费,每延期一天,甲方应按未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4交房时间:甲方自取得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相应顺延6个月)。
若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发出《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每逾期一个月,甲方按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增加10%向乙方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
7.5自双方办结被搬迁房屋验收移交手续,签署《被搬迁房屋移交确认书》之日起,被搬迁房屋的全部权益均归属甲方。为顺利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尽早交付回迁房屋,甲方有权处置或拆除被搬迁房屋。
7.6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万元(¥ )履约保证金,待乙方办结被搬迁房屋验收移交手续后,此履约保证金转为搬迁补助费和装修补偿费。
7.7甲方在回迁房屋交付给乙方之日起24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回迁房屋的房地产证。乙方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身份证明、提供和签署办证所需的各项资料文件、缴纳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税费等事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办理的,逾期办证期间甲方每日按照该套回迁房登记价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产权登记部门原因或其它非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办证迟延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办理回迁房屋房地产证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回迁房屋交付时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分别承担。
7.8甲方承担被搬迁房屋的拆除费用和回迁房屋的建设费用。
第八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8.1乙方保证其提交的被搬迁房屋的产权文件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资料、《注销房地产证委托书》公证书等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将被搬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按甲方要求交付甲方,如按政府要求需办理其它认证手续的,乙方应配合办理完毕。
8.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保持被搬迁房屋及地块现状,不得有以下行为或出现以下情形:
(1)新建、改建或扩建(构)筑物;
(2)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3)转让、买卖被搬迁房屋或地块,在被搬迁房屋或地块上设置抵押、担保或其他新增义务、新增权利负担或影响甲方行使本协议约定权利的行为。
如有以上行为或出现以上情形,乙方应在被搬迁房屋搬迁期限内处理完毕并保证协议得以顺利履行及不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8.3若被搬迁房屋存在租赁、借用或其他关系的,乙方应在甲方搬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理完毕与承租人、借用人、占用人解除租赁、借用、占用关系的相关事宜,确保被搬迁房屋按时移交给甲方。
8.4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统一发出的搬迁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内(如有特殊另行协商),依约腾空被搬迁房屋,缴清相关费用,办理完销户手续,并与甲方办理被搬迁房屋的验收移交手续,签署《被搬迁房屋移交确认书》。
乙方如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被拆迁房屋验收移交手续,逾期30日内,乙方每日按本协议5.3条约定的过渡安置补助费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每日按本协议5.3条约定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30%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8.5 乙方应按甲方寄送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确定的时间结清面积价差款、办理入伙手续。逾期不办理回迁房屋入伙手续的,甲方不再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并视为回迁屋已交付完毕。
8.6乙方承诺对被搬迁房屋享有完全处分权,不存在未披露的查封、抵押、买卖、赠与、继承、租赁及其它纠纷情形。若乙方将搬迁房屋移交甲方后,因被搬迁房屋存在上述情形而导致的任何纠纷、诉讼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8.7乙方在签订、执行本协议及补充协议时,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任何有关的内容或条款。乙方承诺不就被搬迁房屋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城市更新有关的搬迁补偿协议或类似性质的合同、协议、意向性文件等法律文书。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的,需按履约保证金的10倍金额(即¥ 元,人民币 万元整)支付甲方违约金。
8.8乙方应积极、及时配合甲方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本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的相关手续。
8.9乙方收到本协议约定的各种补偿费后,乙方仍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8.10为实现本合同目的,促进对本项目的推进,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9.1甲、乙双方如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由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乙方(或乙方委托人)声明
10.1 如因乙方(或乙方委托人)所提供的用于签订本协议的文件不真实而引起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10.2 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中填写的地址为真实有效的联系地址,若有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及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书面联系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1.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政府审批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履行本协议,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努力消除或者减轻不利的影响,若因此导致协议延期履行或终止履行,则免除各方的责任。
11.2本协议所约定的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权利证书或购房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
11.3本协议签定后,如甲方对业主提高搬迁补偿标准,则本协议内的搬迁补偿标准作相应调整。
11.4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注销房地产证的《注销房产证委托书》(如需办理注销手续的)、《放弃房地产权益声明书》(如有)、《被搬迁房屋移交确认书》、《选房确认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自双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乙方为自然人的,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按指模之日起生效。
11.6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四份由甲方留存,用于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它补充约定:
(以下页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1(签字按指模):
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指模):
乙方2(签字按指模):
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指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