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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务实用范本大全 2023/06/23 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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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真实故事

2006 年 8 月份,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石拱村八组因为修理资金短缺,村干部和群众便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招收外地人到石拱村八组安家落户,村上给招收人员分配责任田地、划拨宅基地,但每人需要给村小组上交 4000 至 5000 元的入户费。
2006 年 8 月 7 日,石拱村村民组召开村民代表及扩大会议,会议决议,给招收的外来入户人员每人 0.5 亩临时用地使用,但不享受生产队(村民组)任何收入的分配权。此时,已经为将来的纠纷埋下了第一个重大隐患。
王某和胡某经人介绍知道这件事后,便向石拱村交纳 11800 元费用落户到石拱村八组,包括 8000 元入户费、1000 元入户行政管理费、1000 元公益事业费、1200 元宅基地费、600 元宅基地审批手续费。2008 年,石拱村给王某和胡某分配了责任地,09 年 3 月分配了宅基地。第二个隐患也埋下了伏笔。
到了 2011 年,石拱村八组的土地因为修路被征收,2011、12、13 年,石拱村在过年时都会给村民发放征收补偿款,但是却没有分给王某和胡某,二人不服,便一直诉状将石拱村告上了法庭。

该案从 2016 年 2 月 17 日立案以来,经历一审、二审和再审,从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一直打到陕西省高院,三级法院均以案件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和村民待遇问题,而该问题属于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部事务,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王某和胡某的起诉。最终该案以王某和胡某败诉收场。


|根据(2016)陕 0721 民初 494 号、(2017)陕 07 民终 201 号和(2017)陕民申 1989 号民事裁定书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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